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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具备哪些基本条款?

日期:2010年08月23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是否所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上内容才可以呢?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为了避免纠纷,合同当然是越详细越好,但是太详细的合同需要很多时间去制作,会影响交易的效率,因此,并非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上条款。但是,一般来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这些最基本的内容是交易时所必须的要件,因此跟这些要件有关的内容是必须具备的,否则合同很容易发生纠纷,可能导致双方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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