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该规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赌博是否属于非法活动呢?
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根据“赌博”的性质、危害程度进行区分:
1、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不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娱乐性的赌钱活动的,不能视为“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进行此类活动的,其借款应受法律保护。
2、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赌钱活动的,应视为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进行此类活动的,其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3、公民个人到地下赌场等场所,进行赌钱活动的,无论是娱乐性质还是单纯的赌博活动,均应视为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进行此类活动的,其借款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