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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律师:《对账单》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0年09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深圳龙岗律师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交的《对账单》存在瑕疵,导致诉讼难以进行的案件。《对账单》作为当事人提供的货物、服务金额的重要凭证,一定要多加注意。

1、对账单最好采用电脑打印,字迹清晰。

对账单最好采用电脑打印,以保证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清晰可见,一旦发生纠纷,就有最有力的依据。

2、对账单不得采用传真件的方式。

传真件如没有其他证据(如通话记录、电信清单)予以佐证,其实际效果如同复印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就使自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3、对账单一定要采购商加盖正式用章。

企业一般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这些公章、专用章必须是在公安局备案的章。但是,在加盖上述印章时,当事人往往无法确定该印章的真伪。因此,当事人应要求客户除了加盖印章之外,还应要求经手人签字确认。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

4、对账单应至少每月确认一次。

对货物、服务的金额进行确认,时间越短,金额越小,风险越小。当事人一定不要怕麻烦,很长时间才去确认,以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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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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