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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律师:《送货单》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0年09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深圳龙岗律师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交的《送货单》存在瑕疵,导致诉讼难以进行的案件。《送货单》作为当事人已经完成交货、提供服务的重要凭证,一定要多加注意。

1、采购商在送货单上签名应清晰、可辨。

我们发现,在有纠纷的案件中,许多送货单上的采购商工作人员的签名非常潦草,根本无法辨认签名人的姓名,更加无法确认签名人的身份,这无疑给采购商赖账留下可乘之机。

2、要确认送货单上签名人的身份。

在有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有时甚至不知道送货单上签名人的性别、年龄、工作岗位,一旦采购商予以否认,当事人只好哑巴吃黄连。

3、要密切注意采购商仓管、收货人员的变动。

一般来说,人员流动率低的企业经营比较正常,付款也比较准时,而那些频繁变动工作人员特别是收货人员的企业,往往是经营不稳定,甚至是为拖欠货款做好了准备。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某企业的仓管、收货人员变动较快、较大的,应加紧采取措施,快速收回货款,甚至停止继续供货。

4、不要迷信“收货专用章”的效力。

许多采购商会在送货单上盖上“收货专用章”,然后随便找个人签名,以示收货。实际上,一个企业的印章只有在公安局备案后,才真正的具有证据效力,而这种“收货专用章”往往是没有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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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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