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科技项目无息借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请企业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申请项目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处于规模产业化阶段;
(四)申请企业享有良好信用。
第二条 对申请无息借款项目的支持,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委托代理,额度限定的原则。
第三条 对申请项目无息借款的支持采取委托机构代理放款和回收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 新产品的批量规模化生产;
(二) 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暂时性短缺;
(三)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第五条 资助数额: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下、净资产800万元以下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无息借款。
第六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科技发展资金无息借款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龙岗区科技项目无息借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七份):
(一)《龙岗区科技项目无息借款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及其电子版;
(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第八条 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立项的方式。
第九条 受理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考察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每一个受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 、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现场考察评审邀请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明确建议推荐无息借款的额度并签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四) 项目申请单位未归还区科技经费借款的或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
(五)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现场考察评审建议立项支持的,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推荐给受委托单位进行综合评估。
受委托单位在三个月内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下达计划,安排借款。经受委托单位评估合格的,区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无息借款项目计划。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龙岗区科技项目无息借款合同书》,企业凭立项通知和《龙岗区科技项目无息借款合同书》,向受委托单位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龙岗区科技项目无息借款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计划;
(三) 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时归还无息借款。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汇报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性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九条 无息借款项目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项目到期完成后,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验收。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验收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龙岗区科技项目无息借款验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岗区科技项目无息借款验收申请书》(含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并附电子版);
(二)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的复印件;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无息借款归还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开具的还款收据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笫二十二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新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归还经费借款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己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目标、内容;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一年之内须完成项目,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中有如下情况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 不按期归还经费借款的;
(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三) 不按期提交项目阶段性报告、申请验收的;
(四) 不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
(五) 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单位、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