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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可致刑事处罚

日期:2011年02月26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深圳龙岗律师网在学习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发现,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自2011年2月25日开始,如果当事人醉酒驾驶将可能收到刑事处罚,刑种为拘役,根据《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最高可达6个月。可见,目前法律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已经非常严厉,也反映出社会对醉酒驾驶的容忍程度越来越低。

此前,醉酒驾驶的最高处罚仅仅为治安拘留15天,但仅仅是这样的处罚,对喜欢喝酒的司机已经构成强大压力,大大减少了社会上喝酒的风气。而此次修改《刑法》,加重醉酒驾驶的处罚,必定进一步打击酒后驾驶行为,提高司机的自觉性,大大提高公路交通的安全性。

进一步来说,对醉酒驾驶的严厉打击,也必然减少社会上的喝酒的量、次数、酒精浓度,降低我国社会上传统的饮酒习惯,这对传统的白酒、高度洋酒行业可能是一个致命打击。但是同时,对于酒精浓度较低的红酒来说,或许是一个长期利好。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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