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刑事盗窃案辩护词

日期:2011年04月16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涉嫌盗窃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依据法律规定,接收×××家属的委托担任×××的辩护人,现根据阅卷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盗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挥霍赃款,而是吩咐其丈夫存入银行,这反映出被告人并非好吃懒做、穷凶极恶的歹徒,而是懂得珍惜财富的平民百姓,仅仅因为一时贪念做了错事,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此类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二、本案赃款得以大部分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第一时间将赃款存入银行的行为,不但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小,也客观上导致赃款能够被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因此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不大。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如实供述了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减轻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调查工作,也充分反映其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其进行改造难度较小。

四、当事人已经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归案后,被告人家属为减轻被告人罪责,积极与被害人联系,争取被害人原谅,现被害人也考虑到被害人家庭困难等客观情况,对其表示谅解。

五、被告属初犯、偶犯。

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此系其第一次犯罪,也是突发型的偶然犯罪,与社会上长期从事非法行为、好吃懒做的歹徒有天壤之别。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让被告人早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社会,回到老人和孩子的身边。

辩护人:

日  期: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