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2】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时收费标准,可根据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从业时间的长短、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在每小时3000元以内协商确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之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时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31日。
三、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和监督检查。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12年8月1日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4%;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3%;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
3、担任报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