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0〕1851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中央政法委领导同志在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30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厅。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9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律师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司函〔2005〕16号) 及与本通知抵触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文件自行废止。
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
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
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
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标 的 额收费标准
1万元(含1万元)以下1000以上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5%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5%—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4%—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3%—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2%—1%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部分1%-0.5%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四、上述收费标准,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案件,二审应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代理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标准收费。
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包括风险代理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倍。
五、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等采取协商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代理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七、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
(一)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涉及三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民事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其他案情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比照民事案件确定。
(二)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为3名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起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