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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15年08月17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局: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6]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照争议标的额,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收取办案手续费500-2000元

1—10万元(含10万元)          5%-6%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4%-5%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3%-4%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2%-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2% 

1000万元以上                        0.5%-1%

(三)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500—3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三)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1000元 —3000元/件;

(二)起诉阶段:1000元 —4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2000元 —6000元/件;

(四)办理死刑复核案件:5000—1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五)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500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按诉讼标的收费。

(七)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诉)案件

(一)未办一审只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二)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按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再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可以按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六、代理执行案件

(一)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二)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申诉)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

七、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八、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在每工作小时按50-1000元标准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其他

(一)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5倍。

1、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

(2)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三类罪中新型三类罪中新型罪名的刑事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二个以上罪名,或犯罪集团首犯、主犯或被告为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

   (4)经地市级以上律师协(分)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2、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

   (3)经地市级以上的律师协(分)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二)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执行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国家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减收取。

十、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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