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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日期:2015年08月17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246号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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