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2014版)
为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天津市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按照本指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
(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
(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
(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
(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
(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
(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三)特别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除法律法规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非诉讼类业务收费
(一)律师见证业务
参照公证收费标准收取。
(二)法律咨询业务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可按每小时收费100-1000元标准收取咨询费或按300-5000元/件收取咨询费。计时收费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文件代书及审查
按照法律咨询业务收费的2-3倍收取法律服务费。
(四)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服务
参照业务的重大及复杂程度、案件的疑难程度及风险,结合律师实际消耗的工作时间与当事人协商收取专项或年度法律服务费用,其中每小时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收费标准。
(五)其他
律师提供法律培训业务收费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业务收费的两倍,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可以根据法律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四、其他
1、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零收费或低于本收费指引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或参与各类法律事务采购、投标、比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承接法律援助业务。
2、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计时收费规则
附加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
计时收费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计时收费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合理、公平竞争等原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同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同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
(1)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
(2)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3)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
(4)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5)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
(6)委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所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7)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第二章、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据《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规定采用计时收费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来确定具体计时收费的价格:
(1)承办案件的类型;
(2)承办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3)承办案件是否涉及到异地、国外等。
第六条 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计费工作时间
第七条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1)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2)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3)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4)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
(5)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
(6)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
(7)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8)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
(9)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
(10)律师的出庭工作;
(11)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
(12)律师为办理案件的在途时间及外出停留时间。
(13)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八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
(1)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5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不满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取律师费,满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取律师费。
第九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期限,从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关系之时起至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条 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收费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律师计时收费清单应记载下列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
(2)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时;
(3)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累计小时数;
(4)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随卷存档。
第十三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六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计时收费清单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通知委托人到所领取等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同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附上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计时收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对计时收费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解约后,就收费的争议按合同预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费的,应当及时出具发票,并在结案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计时收费清单所列律师费数额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七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没有预收律师费或预收律师费不足折抵计时收费清单中的律师费数额时,如委托人没有及时按照计时收费清单要求的期限支付律师费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出具中止代理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
经告知后,委托人仍旧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解除代理通知书,并及时向关联方告知解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完整的律师工作记录、计时清单及相应的案卷材料,并在代理工作结束后整理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并报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重大、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罪与非罪有争议的案件;
2、罪重与罪轻有重大争议的案件;
3、一审或二审可能被判处/维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4、后一诉讼阶段可能改变定性、罪名、量刑的案件;
5、经承办案件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7、外国人犯罪案件;
8、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5、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6、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7、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8、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9、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10、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11、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6、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8、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9、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10、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