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 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4,000元/件;
3、一审阶段: 3,000—6,000元/件;
4、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阶段: 4,000—10,000元/件;
5、办理从一审阶段起两个以上程序的,从第二个程序起,均按一审阶段标准减办收费;
6、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涉外案件及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上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收费;
7、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参照上列标准执行;
8、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二)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应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在1,000—2,000元之间确定收费数额。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诉讼标的额 收费标准
(1)100,000元以下 4%—6%
(2)100,001元—500,000元 3.5%—5%
(3)500,001元—1000,000元 3%—4%
(4)1,000,001元—10,000,000元 2%—3%
(5)10,000,001元—50,000,000元 1.5%—2%
(6)50,000,001元—100,000,000元 1%—1.5%
(7)100,000,001元以上 0.5%
3、各类案件中的涉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1或2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确定收费数额。
4、上列收费标准为阶段收费标准,诉讼阶段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只代理一个阶段的,按1或2列标准执行;代理两个以上阶段的,从第二个阶段起,按1或2列标准减半计收。
5、代理申诉、又代理诉讼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6、代理申诉、再审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7、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按本诉和反诉标的之和收费。
8、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1列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2列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予赡养费、抚(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案件。
(二)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收费数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
四、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