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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新规超36%利息返还是个“坑”

日期:2015年08月27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经过二十几年的适用,部分规定已经与目前民间借贷状况及金融环境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形势出台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解决了目前民间借贷纠纷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是第一次明确了以24%、36%两个档次确定利息的合法性问题,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规明确对高利息的容忍度:对年利率24%以内利息予以保护,默许债权人自主获得的年利率36%以内利息,年利率超过36%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但是,新规也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且新规本身也引发一个新问题,形成一个新“坑”。

新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可以要求返还。那么问题来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是否可以主张在支付利息时抵扣本金呢?(即“当时抵扣本金”)新规至今并未对这一问题予以说明,笔者相信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必定又会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判决。以下笔者发表自己的观点。

【以案说法】

张三向李四提供100万借款,约定月利率4%。提供借款后,李四按月向张三支付4%的利息,支付利息时间为3个月。后李四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再支付利息。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偿还本金及偿付利息,李四则主张多付的利息当时抵扣本金。

对此案,如果仅仅支持返还利息而不抵扣本金(即“诉后返还利息”),则多付利息为3万元,李四需偿还本金97万元。而如果利息当时抵扣本金,情况则较复杂,细述如下:

第一个月:本金100万,利息应为3万,多付1万,剩余本金为99万;

第二个月:本金99万,利息应为2.97万,多付1.03万,剩余本金为97.97万;

第三个月:本金97.97万,利息应为29391元,多付10609元,剩余本金969091元。

可见,如果是诉后返还利息,李四需偿还本金为97万元,而如果是当时抵扣本金,李四需偿还本金伟969091元。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来,时间越长,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导致最终剩余未还借款本金差异越明显。如果月利率更高,差异就更加明显。

因此笔者认为,最高法应该进一步明确,年利率超过36%部分利息是“诉后返还利息”还是“当时抵扣本金”,这样才能统一判决,还法律以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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