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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法律顾问常用合同万能条款

日期:2015年08月27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起草、修改合同是深圳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之一,而合同分类有几十上百种,每一种都有其特有条款,但以下条款可以说是“万能条款”、“百搭条款”,可以适用到几乎所有合同中,且其内容对所有合同来说都至关重要,律师及当事人应该对其加以特别注意。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条款用以明确签约的人是谁。一个人跟你签约,如果用他本人名字签约,他是以他的全部财产对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要对这个合同终生负责,如果他代表他所在企业签约,盖了这个企业的公章,则是以这个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合同承担责任的,无论企业有无履行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不能追索他个人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考虑哪个签约主体履约能力比较强,如果个人履约能力比较强,不妨与个人签订合同,毕竟个人承担的是终生无限连带责任,这对借贷合同尤其适用。而如果企业履约能力比较强,则应该与企业签订合同,特别是与实力强大的大型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合作协议等,一般应该与企业而非个人签订。

此外,还应注意合同签订主体中的夫妻关系、亲属关系、代理关系等,此处不赘。

二、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是指一方违约后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律师强烈建议在合同中载明违约条款,以增强合同的约束力,也方便违约后明确违约责任。违约条款比较“万能”的表述方式如下:

“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按守约方损失金额的百分之20%支付违约金,违约方迟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守约方损失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至赔偿全部损失及支付全部违约金之日为止。”

三、解除条件

市场交易瞬息万变,充满交易风险,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能顺利履行,所以为了减少双方的风险,卸下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因此在签约各方都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双方或一方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力,所以合同中可以带有以下万能条款:

“本合同生效后,非因合同双方的原因,市场情况、形势发生变化,已经不再适合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且解除本合同不危害对方利益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而不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合同不危害对方利益,否则无权主张,或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此条款即使载明于合同中,也不能随便适用,更加不能作为违约的挡箭牌。

四、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是指发生纠纷后到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就需要将纠纷提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仲裁,但是中国的司法环境下,笔者并不建议你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至于原因,笔者只能说“呵呵”。那约定哪里法院管辖呢?这个,你懂的,我就不多说了。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管辖并不是随便约定哪个法院都可以的,约定管辖的法院需要与合同有紧密的联系,一般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随意约定与合同没有任何联系的法院会导致该约定无效。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管辖法院一般也只能是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五、诉讼成本

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诉讼,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等费用,这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对此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即使合同有约定,也并不是每一个法院都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且需向法庭提交发票以证实律师费等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律师费标准不得高于该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局、物价局的规定。

以上是几乎每一个合同都应该具备的万能条款,如果您认为还有其他万能条款,请您在评论上留言,万望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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