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台港澳内地就业人员是指台湾、香港、澳门籍贯人士,依法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大陆内地企业工作的人员,简称台港澳人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6月14日第26号文件《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台、港、澳就业人员,应当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
根据以上规定,台港澳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具体到每个城市,可能规定不太明确,甚至当地社保部门对此规定也不太清楚,因此,给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保带来困惑。
比如,就算是台港澳就业人员最集中的深圳市,2005年10月1日就开始实施《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当时内地社保缴纳水平非常低,根本没有多少企业为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保,台港澳人员本身的积极性也不高。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则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规定即比较模糊,让基层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相应的,企业人事部门更加不知如何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根本无法为台港澳就业人员办理。
直至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才进一步明确“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按照此标准,台港澳人员的社保缴纳水平非常低,与台港澳人员收入根本不相匹配,显得比较鸡肋。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社保征缴机构并没有马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