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称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二、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称通行证)以及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台港澳人员以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劳动保障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五、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六、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可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七、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