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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指引》的制定依据

日期:2016年12月07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教党〔2014〕45号)提出要全面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促进学校内部治理的法治化。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粤教策函〔2015〕2号)进一步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的工作部署,切实把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到2016年底,实现全省学校法律顾问全覆盖。《深圳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方案(2015—2020年)》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正当权益,建立依法治校长效机制。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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