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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试行积分入学办法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6年12月08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市局直属各有关学校: 

  为推进我市教育工作改革创新,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现就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试行积分入学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积分入学的意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探索和试行积分入学办法,对落实阳光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均有重要的作用。各区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从2013年起,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新生招生中试行积分入学办法。 

  二、合理设置积分项目和分值。各区要按照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积分项目、标准和分值,对深圳户籍和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入学实行统一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统一安排学位。积分项目包括学位申请人家庭户籍类型、住房性质、入户时间、居住年限、社保年限或营业执照、计划生育情况等。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积分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合理设置项目分值。 

  三、认真做好积分入学实施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积分入学实施工作;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积分入学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经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积分标准公开,积分结果公开,学位安排公开。市局直属学校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工作纳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积分入学办法实施前,各区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沟通、解释、宣传工作。 

  深圳市教育局 

 

  2013年3月7日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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