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2月12日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障民办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的意见》(深府〔2012〕2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中层管理人员、校长、举办者(以下统称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民办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及教育科研能力等培训。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分工组织实施,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区教师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各有关民办中小学具体实施。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包括:
(一)常规培训
1.新任教师培训;
2.教师职务培训;
3.班主任培训;
4.骨干教师培训(含海外培训);
5.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培训。
(二)专项培训
1.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培训;
2.校长职务培训(含海外培训);
3.举办者培训。
第五条 常规培训(海外培训除外)原则上在本市进行,确需在市外进行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严禁以培训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含公需科目18学时,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科目42学时,其中30学时由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实施,12学时由学校实施;个人选修科目12学时,由学校实施。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长每2年至少参加1次校长职务培训,举办者每3年至少参加1次举办者培训。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实施的培训课程,经区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后,纳入继续教育课时计算范围。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统计、折算及验证,按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条 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上年全市登记在册的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总人数,以每人每年65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其组织实施的培训。各区按上年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总人数,以不低于每人每年65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经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其组织实施的培训。当年未安排使用或结余的培训经费,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培训。
学校实施的培训、举办者参加培训,由学校承担培训经费。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学员食宿交通、培训专家报酬、场地设备使用等费用。
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参照《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财预〔2014〕56号)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报名参加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按规定标准先行缴交培训费用。完成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的,凭培训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统一向组织或实施培训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报销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组织或实施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应严格管理使用培训经费,严格履行报销结算手续,确保经费有效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章 培训形式与课程
第十四条 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应针对民办中小学的特点,加强继续教育需求调研,加大培训课程建设力度。在确定新开课程和培训内容前,应征求民办学校意见。
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可以学校组团、集中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培训、送训到校等方式开展培训,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应加强学校培训的课程建设,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针对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开展课程研修,形成符合民办教育发展规律和需要的学校培训课程,经审评后可择优在全市推广。
学校实施的培训可以专家报告、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沙龙、教育教学论坛等方式进行,重点开展以“课例”为载体的教学型培训、以“课题”为载体的研究型培训。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继续教育的信息发布、课程计划、报名注册和学分查询等。建立民办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成长管理档案,为其设立继续教育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区教师培训机构应加强统筹,规范学校培训的申报审核,加强指导监督,保障学校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应将学校培训纳入目标管理,制定培训计划,促进教师整体素质与学校综合办学水平同步提高。应按照生师比的有关规定足额配齐教师,足额落实培训经费,为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对不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教师完成培训率低于80%的,或未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优、评先和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优、评先、晋职、续聘的重要依据,载入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第二学年,民办中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应至少达到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60%以上,第三学年达到80%以上,第四学年以后达到100%。未达要求的,当年不得考核为优秀或称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