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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深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教育局

  2015914

   

  附件1  

深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深圳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目标。

  扩大中小学用人自主权,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合一(不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统一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实现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范围

  全市普通公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研单位和电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中小学)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在岗教师。

  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国家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统一后,原中学高级教师、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聘条件。

  学校结合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评聘条件需体现教师职业特点,适应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改变过度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人才评价由政府主导向用人单位主导转变。学校依据本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程序开展人才评价。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学校、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能力、业绩及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实行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评聘、岗位考核、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的,鼓励开展跨校评聘,鼓励教师向普通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

  纳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中小学,其评聘按该校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执行。

  2.妥善安排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应优先安排此部分人员,同时兼顾其他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教师。

  (五)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新旧制度衔接。

  1.改革后,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不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可向获聘教师颁发统一样式、带有聘期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证书,证书样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联合制订发布。聘用证书和个人人事档案中的评聘表格可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有效证明。

  3.对调出或特定事项需要的,经教师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市、区教育部门可依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证明。

  (六)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学校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民主、科学决策,及时、完整地公开评聘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市、区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评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本试点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设立并公开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市、区教育部门要将评聘工作情况作为对校长(含副校长)的考核评价事项。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广大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作用,保障评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措施及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宣传(20159月前)。

  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传达改革工作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二)开展评聘(201511月前)。

  中小学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试行)》(见附件2),制定本校评聘实施办法,根据每次评聘的职务(岗位)情况,制定具体评聘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教育部门可视所辖学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校评聘。

  (三)总结经验(201512月底前)。

  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全面总结经验,梳理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要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宏观统筹,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经费保障。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评聘、聘后管理等工作。

  (二)周密部署。市、区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要按照本试点方案,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认真做好改革试点总结,为国家、省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强化监督。市、区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及学校要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改革事项进行监督,受理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投诉、申诉,确保评聘工作规范透明,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附件2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中小学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科研单位和电化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在上述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以下简称评聘)实行评聘合一,即学校按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根据岗位和教师实际情况,开展评聘工作,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按省有关规定开展。

  第四条 各中小学要根据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科学的评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包括评聘条件、评聘方式、量化考核指标、评聘程序等。

  第五条 实施办法须经学校教师大会(教师出席人数不少于全体教师的90%,下同)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方可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备案后,中小学校长办公会可提出调整实施办法,调整内容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后,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

  教育部门要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中小学根据备案意见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组织开展评聘,须依据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评聘方案。

  第七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中小学应将空缺职务(岗位)统筹用于本校教师评聘和人才引进。中小学人才引进按照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中小学评聘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属中小学开展评聘工作,各区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属中小学开展评聘工作。

  第二章        评聘条件

  第九条 中小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价标准,按照不低于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执行。

  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标准,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对应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对应表》)执行。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标准,由中小学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条 中小学应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标准和《对应表》的基础上,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具体评聘标准和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学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

  第三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学公布评聘方案,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数量及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程序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符合相应层级(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中小学教师,自行向所在学校提出申报,填写《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登记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中小学开展评聘,应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符合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中小学要在其所在的学科组、年级组组织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不得少于学科组、年级组教师总数的80%。测评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报评聘委员会。

  第十五条 符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评聘委员会根据其专业工作情况、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确定为拟聘人选。

  第十六条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评聘委员会根据实施办法,对其教师专业能力进行量化打分并组织面试答辩,量化分数和答辩结果作为评聘重要依据。评聘委员会在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申报人员中,按同意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七条 评聘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当场进行统计公布。评聘委员会指定两名委员分别负责唱票、计票,监督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负责监票。

  第十八条 评聘委员会在本单位对投票结果和拟聘人选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评聘未被确定为拟聘人选的申报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聘会议复议。

  第二十条 学校可将部分空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面向全区或全市进行跨校评聘。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跨校评聘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聘程序制定跨校评聘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后实施。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统一制定跨校评聘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教育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原则组建跨校评聘委员会,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能力、业绩进行科学评价,产生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在教育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中小学印发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结果文件,并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通过跨校评聘的拟聘人选,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尊重其个人意愿,依法简化办事流程,积极办理调动手续。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登记表》由学校存入受聘人员的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后管理,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聘组织

  第二十四条 评聘委员会由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组成。委员要求具备相应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9人,其中专任教师委员名额比例不低于60%,兼顾不同学科及老、中、青教师。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按非专任教师委员名额计算。学校可设置若干名候补委员,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评聘委员会负责评聘的具体组织,可设置不同工作组,分别负责资格审核、量化打分、评聘前公示、评聘组织、唱票计票、评聘结果公示等工作。召开评聘委员会会议时,委员应全部出席。因故未出席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出席委员应独立作出投票决定,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由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评聘委员会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由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评聘委员会可以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

  学校在开展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时,如具备相应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以组建评聘委员时,学校须组建校外评聘专家库,由现聘用相应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专家库成员数量要求达到评聘委员会委员人数的3倍。专家库成员需经学校教师大会投票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由学校党员、教职工代表组成。委员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数不少于3人。

  监督委员会负责评聘全过程监督,包括评前公示、评聘结果公示期间异议的受理和核实、列席评聘委员会会议、评聘委员会投票监票、监督并确保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等。

  第二十七条 参与当次评聘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可相互兼任。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可分别在内部推选一名委员,作为本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 评聘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实施办法、评聘方案等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二)对申报人员的评价权和表决权;

  (三)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实施办法、评聘方案等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二)对学校、评聘委员会开展评聘工作的全程监督权;

  (三)对申报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的查询权;

  (四)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履行相应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聘会议;

  (二)除公示情况外,不泄露评聘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或答复对评聘会议情况的查询;

  (三)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评聘会议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四)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聘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评聘公正的行为;

  (五)自觉接受监督;

  (六)在评议委员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七)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名单和人员分组情况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由学校组织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如需调整名单的,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未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或公示期满后提交的,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报评聘的教师须客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教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评聘,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领导、管理人员有指定评聘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委员、操纵或施加影响评聘结果等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规查处,经查实的,予以取消评聘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前公示及评后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须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属校内评聘的,向监督委员会提交;属跨校评聘的,向教育部门提交。未具名或书面说明材料与公示情况不相关的,监督委员会、教育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评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并在评聘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情况作为委员投票的参考。

  第三十八条 校内评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获得简单多数的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拟聘人选如需调整的,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跨校评聘评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教育部门组织核实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拟聘人选如需调整的,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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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5-027003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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