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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各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研究制定《深圳市市督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邱卫思、杨瑾,电话:82001524、82105690)

深圳市市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督学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聘任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

  第三条 督学的选聘,应当兼顾各级各类教育,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知识结构,主要由具有教育教学和管理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督学应当接受督学岗位培训,培训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三)熟悉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或相关工作,从事教育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业务水平高,在全市或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文字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六)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非教育管理、教育教学专业工作的,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

  (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自愿参加教育督导活动;

  (八)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市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九)聘任时,在职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特约督学应当符合第六条(一)、(四)、(五)、(六)、(七)、(八)、(九)、(十)所列明的条件。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专职督学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任。

  第九条 兼职督学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高校、教育科研部门专家和教科研人员;

  (二)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优秀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

  (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四)具有从业资格的卫生保健、财会等专业人员;

  (五)退休的教育部门领导、校(园)长、教师。

  第十条 特约督学的拟聘人选,在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委统战部推选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产生。

  第十一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直接提名、组织市直相关单位、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推荐和公开选聘等方式,确定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的拟聘名单。

  第十二条 单位推荐兼职督学、特约督学聘任程序:

  (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的单位、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督学任职要求和推荐要求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按要求填写《深圳市市督学申请表》,推荐单位审核资料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审核,确定督学的拟聘人选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拟聘名单在深圳教育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聘任文件,并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三条 每届兼职督学、特约督学任期5年,期满自行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

  第十四条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督导工作或本人申请辞职的,可提前解聘。

  第十五条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兼职督学连续2次不能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安排的督导和调研活动或不能完成督导任务的;特约督学连续3次不能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安排的督导和调研活动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解聘督学,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通过,向推荐单位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七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参加督导评估和调研活动,指导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要求办学;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工作经验;对被督导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教育督导文件研究制订和教育督导课题研究, 撰写教育督导报告,撰写教育督导论文,参加教育督导学术交流;

  (四)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五)接受教育督导培训,掌握教育督导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督导评价专业水平;

  (六)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八条 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四)依照规定获得市督学工作津贴。

  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权利。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 督学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十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组织督学培训;新任督学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一条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可根据督学参加督导工作的情况,按规定发放工作津贴。

  第二十二条 督学应当积极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导、调研工作,撰写并提交教育督导报告或工作建议,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学培训。督学参加督导活动应如实填写《深圳市市督学履职手册》。因故无法参加活动应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督学实行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深圳市市督学履职手册》记录、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及督学提交的督导报告、建议等,对所聘督学进行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本人和所在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督学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依法督导,遵循督导工作程序及规范,认真完成督导任务,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恪尽监督、指导之责;

  (二)根据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统一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擅自开展督导工作;

  (三)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自觉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

  (四)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

  (五)文明督导,佩证工作,树立良好的督学形象。

  第二十五条 履行督学职责时,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应予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市督学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活动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专职督学的任免、义务、权利、监督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区(包括新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区督学聘任及管理办法在本区内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1-025593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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