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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各有关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2014年9月24日印发的《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深委字〔2014〕2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教育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4年12月23日

  (联系人:韩现英,联系电话:82107935)

深圳市教育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为加强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根据《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深府函〔2014〕167号)和《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粤教外〔2014〕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依据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本局对本市冠以“深圳”字样的机构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续监管。

  (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本市“有照无证”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包括: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

  二、监管依据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四)《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

  (五)《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六)《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监管机制和措施

  (一)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市商事主体。机构在申请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前,须在本市完成商事主体登记。

  (二)国家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在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前,须主动向资格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依法取得后方可营业。

  (三)本局在收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信息后,应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四)对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反馈商事主体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本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查处确认的、违法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信息等,本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四、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登记主体有以下违法行为的,本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与商事登记机关信息共享: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在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有关商事主体检查中,如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事项的,本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五、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保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市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4-024720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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