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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方式优劣对比一览表

日期:2018年05月19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被朋友或法律顾问单位问到:作为投资人,应该以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个人的名义实现对被投资企业持股?

这个问题实在问的有点大,所以无论如何解释,总是人有听不明白,那些表示听明白的,看他一脸茫然的样子,似乎也是似懂非懂吧。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方式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话题,真的不是通过几次谈话就可以讲清楚的,甚至许多律师也搞不清楚这个问题,或者总有失偏颇。为了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尝试通过下面的图表,用更加简明的方式向大家进行阐述。

不妥之处,还请斧正!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方式优劣对比一览表
持股类型 成立有限公司持股(我方公司) 成立合伙企业持股(我方企业) 以个人名义持股
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的份额 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持股平台的份额 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的份额 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持股平台的份额 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的份额 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持股平台的份额
投资人责任 均为有限责任,锁定总体风险,投资人进出较麻烦 对本企业而言,我方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进出相对较易 无限责任
行政成本 因注册公司产生行政及管理牌照成本 无行政及牌照管理成本
分红产生的税务 ①分红,免缴税。②转让股权所得,缴企业所得税,我方公司支出可调节应税额 ①分红,免缴税。②转让股权所得,缴个人所得税,我方公司支出可调节应税额 分红、转让股权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难以通过支出调节应税额
退出、再融资 可不经被投资企业同意,通过转让我方公司股权方式提前退出或再融资等 可不经被投资企业同意,通过转让我方企业份额方式提前退出或再融资等 提前退出需被投资企业、其他各方表决通过
我方控制力 较强 较弱 较强 较弱 较强 较弱
对被投资企业的好坏 增加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相对降低融资效率,削弱实际控制人控制力 降低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增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 增加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相对降低融资效率,削弱实际控制人控制力 降低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增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 增加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相对降低融资效率,削弱实际控制人控制力 降低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增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
结论 投资人为自有资金的专业投资公司,持股比例大,选择这种方式 投资人为自有资金的专业投资公司,持股偏小,不谋求经营权,选择这种方式 投资人为专业投资机构,部分资金需向外募集,持股比例大,选择这种方式 投资人为专业投资机构,部分资金需向外募集,持股比例偏小,不谋求经营权,选择这种方式 投资人为个人投资,持股比例大,选择这种方式 投资人为个人投资,持股比例偏小,不谋求经营权,选择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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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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