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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每日一帖:adversary system 对抗制

日期:2008年11月1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adversary system 是英美法系诉讼的显著特点,通常被译为“对抗制”,也称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在对抗制下,被诉方首先被假定是无辜的,起诉方律师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被诉方对起诉方的证据进行反驳,庭审中通过交叉盘问来认定证据,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时处于次要地位。与“对抗制”相对的是“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这是大陆法系通常的诉讼形式,法官会主动参与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律师的作用明显小于“对抗制”的律师。例句:

In contrast to inquisitorial system, there is the neutral role of the judge in adversary system.

译:与纠问制不同,在对抗制中,法官的地位是中立的。

The adversary system is a means of seeking truth and justice.

译:对抗制是一种寻求真相与正义的方法。

The main advantage of common law system may rely on the adversar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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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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