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生活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并不少见。小股东在大股东面前,其权益往往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一、由于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其便利用此有利条件做不平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从性质上讲,是公司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该交易对公司利益有可能造成损害。关联交易合同的其他公司或企业称之为关联企业。因此,许多大股东便通过关联交易谋取私利,而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也对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二、有的大股东滥用《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票制原则,因其拥有多数股份而比小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从而在作出决议或决定或其他行为时,直接或间接地谋取私利,使小股东利益遭受损害。三、一些董事和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利用管理权损害公司利益。
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拥有少数股份的小股东应该运用积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大股东操纵的会议,要不畏强权、当场大胆指出其违法性,若大股东拒绝改正,小股东应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此外,小股东亦可通过监事会行使干预权,若无效,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1994年11月4日)》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行使派生诉权的方式予以解决。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