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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50)如何防止有去无回的预付费用

日期:2009年07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预付费法律风险在商品购销合同和产品加工供货合同中比较常见,被欺诈对象往往集中于刚创业不久的企业。不法分子往往会抓住刚成立企业办事不成熟和存在空隙的情形,这样就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收取对方违约订金。在这种合同中,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欺诈人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制造矛盾。欺诈人则以存在矛盾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定金。

第二,私刻公章,谎称接受委托,利用合同诈取“业务费”。有些企业虚构大宗业务,伪造委托书,谎称自己试被委托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业务费”后,以合同不合规定等借口毁约,进行欺诈。

第三,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诈取违约金。如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有人会在厂方代表未察觉的情况下,故意与厂家订立与图纸要求不符合的合同,,欺诈人就以此为由,诈取合同款和违约金等。

第四,利用传真欺诈厂家货物。签订合同后,欺诈者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就溜之大吉。

为防止收到预付费欺诈,企业首先要应注意不要盲目签订定金条款。在签订定金条款的时候,要认真审核合同的条款。因此企业除了提高警惕,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还应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做法律顾问。这样就可以为企业规避合同法律风险。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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