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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52)警惕——格式条款可能有诈!

日期:2009年07月16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签署合同时不允修改的一种合同条款。它具有快捷高效、能重复使用的优点,但格式条款的签订本身就明显表现出来一种不平等性,有的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来免除其单方责任,个别企业甚至利用格式条款来欺诈消费者,导致最后害人害己的局面。

格式条款的不平等性表现在以下几面。

一、单方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于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商家往往会以之单方免除责任。

二、单方扩大自身权利。商家盲目追求自身的利益,有可能会利用格式条款去扩大自身权利。

三、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如要求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等等。

四、强行排除对方权利。如排除对方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等等。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反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还有,如果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声明等没有设立在醒目位置,该条款无效。当然,免责条款的设立还不能违反其他法规,否则也应归于无效。

在生活实践中,因企业设置格式条款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很多,因此我们要有必要的维权意识,同时也应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样我们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合法的权益。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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