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向来缺乏国家政策的支持,其中银行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政策的歧视或隐形歧视就是最明显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只好自力更生,自求发展,逐渐的就催生出“民间融资”的概念。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正是民间融资多年来的良性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民间融资”仅仅是依靠当事人的个人资信,缺乏公开透明的社会、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当然,政府监督、管理同时也意味着权利集中、不公和腐败等),在贷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时,债权人的权益通常难以得到合法的充足的保障。
更有甚者,许多不法分子以“民间融资”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甚至设置“旁氏骗局”,诈骗当事人的钱财,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更让健康发展的民间融资市场蒙上阴影、受到拖累。为帮助深圳市龙岗区中小企业厘清合法的“民间融资”与不合法的“非法融资”的关系,分清二者区别,这里就重点分析分析非法集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有人把发行企业债券与非法集资相混淆。非法集资问题的出现,从表面上看,是某些企业、个人甚至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的需求,违规从事金融活动造成的。在我国,缺乏法律补救措施也给非法集资者以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坏风气,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范围内,非法集资使得资金募集者构成刑事犯罪,而投资者则因行为违法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么非法集资都有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我们就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第一、非法集资的行为违法性。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非法集资罪。本罪所要承担的刑罚要根据非法集资者所募集的资金的数量而定。
第二、非法集资的高利引诱行。几乎所有的非法集资都向投资者承诺回报高利,其到期支付的利息至少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
第三、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性。非法集资形式多样,这里举其中典型的几种:1.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非法集资;4.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有些政府和部门越权审批和擅自乱设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或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直接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活动等等
非法集资的设局者处心积虑,利用了人们希望通过投资获利的心里,以高回报诱导投资者向他投资。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提高这种风险意识,不要轻易落入陷阱,在投资之前要认真慎重地考虑。这样我们的合法权益才会更加安全,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