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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74)怎么防止房屋租赁中的漏洞

日期:2009年09月0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市龙岗律师网 | 字体:

许多人也许会有这样的误解:房屋租赁相比买卖要简单很多,基本上没有太多需要关注的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认为租赁合同都可有可无。

深圳市龙岗律师网认为:在房屋租赁中同样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值得让我们注意的。

由于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仅从所有权人处取得有限的使用权,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范围、相关设施的使用及费用承担均应有明确约定。而对于房东而言,毕竟租赁期限内房屋已脱离自己的实际掌控,如何确保自己的租金收益,同时又保护房屋不被人为损坏,避免租客违约提前退租后“人去楼空”的被动情形,这些问题都需要租赁双方事先达成共识并制定相应措施。深圳市龙岗律师网根据实践中的有关实例,对房屋租赁中可能涉及到的典型法律问题作一概括,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

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若以公司身份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合同必须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确定房屋类型房屋类型基本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种。

承租人应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类型的房屋承租,如民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特别租赁厂房、商业场地,不得擅自租用民宅进行改造使用。

三、 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形时,事先约定有支付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出租人就有权自该支付时间起向承租人加收滞纳金。

四、对于租赁期限内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

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房屋的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承租人是否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待租期届满时增添的设施、设备的归属、补偿问题等,双方也应有明确约定,以防在出现争议后相互扯皮的现象。

编辑:深圳市龙岗律师网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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