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以上规定,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法定节假日等期间的工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予以发放,所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那么是否包括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等费用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等不属于工资范畴,那么是否员工在年休假等期间就不享受社会保险费,要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呢?对此,似乎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在实际中可能引起混乱和纠纷,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章制度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