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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83)女职工在劳动中有哪些“特权”

日期:2010年06月1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政府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特别规定了妇女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权利,并为此颁布了多部法规、规章制度,以此保障妇女在求职、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

一、妇女在求职中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这就确保用人单位在招工中不得歧视女性,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

二、禁止安排妇女从事女性生理特点禁忌的劳动。

劳动部特别颁发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特别依据女性生理特点,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性职工从事可能危害女性身体健康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为了进一步保护女性权益,还规定禁止企业在女性职工月经期间安排以下工作: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此外,为了保护婴幼儿健康,保护民族利益,对代孕、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三、对妇女的婚假、产假、哺乳假期有明确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对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监督、处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现实中,特别是中小企业危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缺乏人文精神,对妇女关心不够,导致经常安排不适合女性生理特点的工作,劳动强度过大,擅自减少女职工假期等。

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是,有许多企业虽然也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女性职工休假,但是在女性职工的婚假、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极低,一般仅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女职工生活造成很大不便。但是,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需要时刻控制劳动力成本,这在女性职工比较集中的制造型企业中更加重要,所以企业的行为也无可厚非。对此矛盾,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加以高度重视,思考相应的对策。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如企业依法给婚假、产假,尤其是产假期间的女性职工足够的假期,并且按照平时正常上班的工资标准发放工作,劳动或民政部门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企业优惠,或者直接予以补贴,或者在优秀企业称号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等,这样才能激励企业更积极主动的保护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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