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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94)避免销售人员用工成本和风险的律师技巧

日期:2010年06月2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销售部门作为“微笑曲线”的最后端,决定的企业产品能否快速打入市场,占领客户群,所以销售部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销售部门的最大资产既是销售人才,所以,能否建立强大有力的销售团队,对许多企业来说就是其生命线。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下,“伯乐常有,而千里马不常有”,因此企业常常是难以找到优秀的销售人才,在寻找优秀销售人才的过程中,往往要不断的“换血”,即辞退不合格的销售人员,聘请新的销售人员。而在现行《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严格保护劳动者,特别是竞争力比较脆弱的劳动者,所以对辞退员工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且动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给企业的灵活用人带来很大的难度。而由于销售人员具有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特性,所以对其的管理(主要是辞退、更换)难度更大。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在现行《劳动合同法》的局限下,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避免销售人员的用工风险。

一、采用合作或代理合同制度

如果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则会严格适用《劳动合同法》予以保护。所以,企业应与销售人员签订《合作合同》或者《销售代理合同》,即便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合作关系、销售代理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时使用《劳动合同法》。既然是合作关系、销售代理关系,在文中应避免使用劳动者、员工等字眼,而应使用甲方、乙方的字眼。

在涉及到帮销售人员购买社保、医保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代为购买社保、医保,但双方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平时发放的保底工资,则可变通为“保证金”、“代理支持费”等。

值得注意的时,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是否属于销售代理关系,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企业对此要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二、采用劳动合同制度,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销售未达标,企业可以单方面安排其他岗位、降低工资。

企业也可以采用劳动合同制度,这样操作起来更加简便。但是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如销售人员当月或多月销售未达标,企业可以单方安排销售人员从事其他岗位,并可以按一定比例降低其工资,从而使不合格的销售人员知难而退,重新自动选择更适合其个人发展的机会或其他企业。

需要注意的时,即使降低工资也不能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在平时发放工资时,应严格区分正常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项目,从工资上反映出其每月是否达标,以便企业在单方面行动中做到“证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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