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均没有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作特别规定,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那么,这个“仲裁时效期间”能否适用到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以上规定,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属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既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则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同样应适用一年的时效期间,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相统一,才会使同一争议的仲裁裁决书与诉讼判决书相统一。
【以案说法】
甲于2008年1月1日进入乙公司务工,但直至2010年8月10日,乙公司都尚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8月11日,甲因故自行辞职。2010年8月12日,甲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诉书,要求裁定乙公司另行支付多一倍工资,多支付一倍的工资计算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理由是乙公司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甲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辨析】
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乙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乙应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双方有争议,甲应于2010年1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否则即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甲2010年8月12日才提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假设2010年9月12日,仲裁庭驳回甲的请求,甲于2010年9月20日起诉到法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如果法院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限,就会支持甲的请求,导致同样的事实,仲裁裁决书与判决书的结果截然不同,明显存在法律冲突。而如果法院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则会驳回甲的请求,得到与仲裁裁决书一致的判决。
因此,法院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必须要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一致,均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