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龙岗法律顾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0年11月17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什么是劳动纠纷?哪些情况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也有一定的范围,一般来说包括:

劳动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违反劳动合同,能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能否休年假……等等,这些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但是,离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聘用协议》属于劳务关系,如果签订的是《授薪律师协议》则一般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聘请他人担任企业技术顾问、管理顾问,属于技术指导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以案说法】

甲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待甲成立A公司后,乙到A公司上班,但A公司一直未成立,甲、乙因此发生争议,请问该《劳动合同》是否生效,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审理该争议?

【参考答案】

由于双方约定待A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才到A公司上班,因此该《劳动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所约定的条件即A公司成立后,该合同才生效,因A公司未成立,因此该合同未生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争议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合同法》审理。

聘请深圳龙岗律师网代理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案件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