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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0年11月17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什么是劳动纠纷?哪些情况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也有一定的范围,一般来说包括:

劳动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违反劳动合同,能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能否休年假……等等,这些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但是,离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聘用协议》属于劳务关系,如果签订的是《授薪律师协议》则一般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聘请他人担任企业技术顾问、管理顾问,属于技术指导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以案说法】

甲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待甲成立A公司后,乙到A公司上班,但A公司一直未成立,甲、乙因此发生争议,请问该《劳动合同》是否生效,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审理该争议?

【参考答案】

由于双方约定待A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才到A公司上班,因此该《劳动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所约定的条件即A公司成立后,该合同才生效,因A公司未成立,因此该合同未生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争议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合同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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