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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民事法律知识讲座02 司法调解

日期:2010年1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1.1   司法调解

【概论】政府为了减少民事纠纷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减少社会冲突,创建和谐社会,还特别设置了人民调解制度,即在街道办的司法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担任中间人、调停员,通过解释法律、讲解道理、撮合说服的方式,减少双方的分歧,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灭纠纷的制度。

在双方争议不大,双方均有诚意,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制度还是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的,但是人民调解制度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后,应制作书面的《协议书》,双方签名、按指印予以确认,以免日后反悔。

【收集证据与反收集证据】同样地,我们应该在调解过程中,收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并防止被对方收集到对我们不利的证据。

(未完待续)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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