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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法律知识讲座08 仲裁与劳动仲裁

日期:2010年12月01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仲裁与劳动仲裁

除了诉讼外,还有另外一种可以让裁判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程序,那就是仲裁以及劳动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提前指定仲裁机构,或者发生纠纷后一致指定某个仲裁机构管辖,经仲裁机构审理后,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是所有劳动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即劳动纠纷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诉讼。

仲裁与诉讼不同之处在于:1)诉讼是“二审终审”,而仲裁时“一审终审”,所以仲裁的效率会比诉讼相对高一些;2)仲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一致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才具有管辖权;3)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定一名仲裁员。

对企业来说,如果将案件指定到仲裁机构审理,相对会节省一定的时间,并且可以避免目前司法环境的某些弊病,排除司法不公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发生纠纷归仲裁机构管辖。在深圳的仲裁机构有深圳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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