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龙岗法律顾问:法律知识讲座11 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

日期:2010年12月0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违约金是指,如果合同约定达成某种条件则可认定为一方构成违约的,即使另一方没有任何损失,违约方也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就能最大程度敦促合同各方遵守合同,但是签订此类合同一定要非常谨慎,以免自己给自己设定陷阱。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除了要赔偿损失外,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向守约方支付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我们在上面有提到,发生纠纷后,企业总是会承担一定的损失,那么我们怎么样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呢?我们认为,违约金的约定就是一个最好的方式。一般来说,我们应在合同中用这种方式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方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额的千分之几每日,自违约之日起计算,直至消除违约状态之日为止”。这样,如果一方违约的,从违约之日起就要支付违约金,特别在延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对方违约一日就支付一日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通常是银行利率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所以对违约方有很大的压力,可以促使其早日停止违约行为,减少守约方的损失。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