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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法律讲座17 订单 采购合同

日期:2010年12月09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客户的订单和采购合同往往是企业利润的源头,但也是纠纷的源头,因此对订单和采购合同的审查非常重要。

依照合同法,为了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双方应该签订书面的合同,即采购合同书、合作合同书等,双方应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然后各执一份,根据合同的约定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由于生产类企业往来极其频繁,交货期极短,有些企业之间路途又比较遥远,所以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签订书面的合同书,常常用传真往来的订单予以代替,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如交货延迟、质量有问题时,麻烦就来了。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知道,传统的传真纸是使用热敏纸这样的专用传真纸,传真后上面会表明传真日期、传真号码等信息,但是现在很多传真纸实际上采用普通的复印纸,所以这些传真件在外观上与复印件没有任何区别,如果发生纠纷,用复印纸打印的订单传真件与复印件没有任何区别,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既然这样传真的订单没有法律效力,就无法查明双方纠纷的事实依据,法官就无法裁判。

所以,从证据的有效性出发,我强烈建议企业采用传统的传真专用纸接收传真,这样即可以保证订立订单的高效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传真的法律效力。

但是,即使使用专用传真纸传真,一样可以通过自我收发、修改传真机设置等手段进行作假,如伪造日期、伪造号码等,所以专用传真纸的法律效力也并非绝对的,在有些案件中一样可以认定无效。所以,对于牵涉重大利害关系的材料,应该当面签订采购合同,当面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而不能一概使用传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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