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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法律讲座19 对账单

日期:2010年12月09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上面有讲到,传真件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如果是用普通复印纸做传真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重要的文件万万不能使用传真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很多供应商特别是小作坊式的厂商,为了省事,节省交通成本和时间,居然连对账都是用传真方式进行处理,而一旦发生纠纷或者采购商经营困难,对账单的传真件根本无法让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法律漏洞,这简直就是把鸡蛋放在马路边上,遇到守法的司机,鸡蛋可以安然无恙,但是如果是一个乱开车的司机呢?

我们认为,对账单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支票甚至是现钞,是对供应商的劳动成果的最好保障,如果这个保障本身就存在法律漏洞,一定会积累很大的利益风险,因此,一定要争取让采购商的财务人员在对账单上当面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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