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此外,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情形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所利用,成为辞退劳动者并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导致其规章制度不被劳动仲裁庭认可,所以难以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
用人单位应依照以下程序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要求,并成为判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
1)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即召集各部门主管,宣布企业的规章制度草案,各部门主管对规章制度草案发表意见,制作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明签名人的职务;
2)根据各部门主管意见修改规章制度草案,形成投决稿;
3)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各部门主管对规章制度投票通过,制作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明签名人的职务;
4)将规章制度在全厂(公司)公布,并附在《人事登记表》后面,每个新进厂员工均在《人事登记表》上签名,如有必要,每位员工均发放一份规章制度文本,发放时每人均需签收;
5)对上述规章制度、会议记录进行存档,以备仲裁、诉讼需要,为证实参加会议人员的身份,在档案中同时存入参加会议人员的身份证、《人事登记表》复印件。上述存档的材料就可以充分证实规章制度是“依法设立”的,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规章制度就可以成为裁判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