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合同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编号:
___________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男/女,民族: ,生日: ,身份证号码: ,指定通信地址: 。
担保方(丙方):
甲方、乙方、丙方经过平等、友好、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资金,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事宜达成合意,现三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并参照《贷款通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约定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 概述:乙方因经营周转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提供其具有所有权的汽车为借款担保物,提供丙方作为借款担保人,乙方自愿在使用借款期间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向丙方支付担保费,乙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则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愿向丙方支付担保违约金;甲方予以同意,自愿向乙方提供借款;丙方也自愿提供该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连带责任担保。
2. 借款金额、使用期限、支付方式、起算日期:
2.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圆整(¥ 元整),该借款的使用期限为 个月,该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2. 甲方可通过银行转账或(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或收取现金方式收取借款后,应一并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2.3.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提供借款的,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借款的账户,甲方将款项转入该账户即视为乙方已收取借款:
开户银行:
开户姓名:
开户账号:
2.4.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供借款的,其款项从其银行账户上划出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该借款使用期限自该日起算。
3. 借款利息、违约金:
3.1. 借款利息:本合同第2.1条约定使用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利率为借款本金的百分之 ( %),公式:借款本金× %×月数(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下同)。
3.2. 违约金:本合同第2.1条约定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乙方尚未还款的,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月违约金按借款利息利率的贰倍计算,计至乙方偿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公式:借款本金× %×2倍×逾期月数。
4. 借款用途:
4.1. 本合同全部借款仅可用于 用途,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全部或部分借款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即时收回全部借款,并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利息。
4.2. 乙方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的,甲方有权即时收回全部借款,并向司法机关举报乙方的非法行为。
5. 担保物:乙方向甲方提交汽车 辆(汽车数量、声明价格、车牌号码、发动机编号为、合格证编号等以《文件、物品列表》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上述汽车”)作为其借款的担保。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文件、物品列表》上签名,并向甲方提交上述汽车的权属证书等有关文件即视为上述汽车所有权已经全部质押给甲方。
6. 担保物担保效力: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清偿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强制措施以清偿债权,乙方均予以同意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6.1. 乙方自愿将担保物作价人民币 圆整(¥ 元整)转让给甲方,以偿还其尚未偿还的欠款。
6.2. 甲方有权将上述汽车变卖,以变卖所得款项清偿乙方所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变卖上述汽车所得款项高于乙方所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高出部分应返还给乙方;甲方变卖上述汽车所得款项低于乙方所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乙方依然承担偿还责任。
7. 担保物处置:甲方采取本合同第6条约定强制措施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手续。自甲方发出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超过5日,乙方还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即属违约,甲方有权另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全部借款本金的千分之贰(2‰)计算,该违约金独立于该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
8. 如上述抵押物尚在乙方控制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该抵押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抵押物,或要求乙方即时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并按本协议约定利息利率的贰倍支付违约金。
9. 变更抵押物: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保障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安全,或上述抵押物价值损毁或存在损毁风险,或上述抵押的权属发生争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抵押物,或要求乙方即时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10. 担保人责任:丙方为乙方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未按时向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丙方偿还。
11. 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丙方的担保期间(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贰拾年。
12. 担保人权利:
12.1. 担保费: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内,乙方应按月向丙方支付担保费,每月担保费按乙方全部借款本金的佰分之 ( %)收取,公式:借款本金× %×月数。
12.2. 担保违约金: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乙方尚未还款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向丙方支付担保违约金,每月担保违约金为担保费的贰倍,计至乙方偿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公式:借款本金× %×2倍×逾期月数。
12.3. 追偿权:乙方到期未偿清借款,丙方已代为偿还的,丙方可就其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向乙方追偿。
13. 反担保特别约定:
13.1. 优先受偿权:乙方未依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丙方可就上述汽车行使优先受偿权。
13.2. 反担保效力:乙方向甲方提交上述汽车的权属证书等有关文件亦视为上述汽车已同时质押给丙方,唯甲方的受偿权优先于丙方。
14. 乙方保证:乙方承诺其拥有处置上述汽车的全部权利,已将其从甲方处借款并将上述汽车设置担保的事实告知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上述汽车的共有权人,并已取得其等同意和授权,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自愿为该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15. 送达地址:乙方于本合同载明之地址为乙方指定通信地址,甲方向该地址发出文件、资料、物品之日起满3日即视为已向乙方送达。乙方变更地址的,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甲方仍得向原地址进行送达。
16. 情势变更与预期违约:
16.1. 乙方保证本合同生效前,除其已向甲方披露的借款外,未从其他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处借款,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归还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利息的贰倍支付违约金。乙方已向甲方披露的借款如下所列:
16.2. 乙方保证清偿本合同借款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从其他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包括银行)处借款,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归还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利息的贰倍支付违约金。
16.3. 如情势变更或突发事件等原因,甲方认为依照本合同第2.1条约定时间收回借款可能危害借款安全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16.4. 甲方认为乙方发生经营困难、偿债能力恶化、资不抵债、声誉败坏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17. 纠纷处理: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到深圳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索债费用:乙方未按时清偿全部借款的,甲方、丙方为追索借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含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通讯费、邮递费、税费、交易手续费等。
19. 单独条款效力:本合同各条款相互独立,某一条款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某一条款部分无效或部分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法律效力。
20. 合同文本:本合同经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深圳市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