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驾人):深圳市**代驾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展代驾业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 名词解释 “代驾”是指甲方的客户委托甲方寻找代驾人员,由代驾人员代替客户将其汽车驾驶至指定地点。代驾主要应用于客户饮酒后不能驾驶汽车的情况,驾驶人员则由乙方负责安排。
2.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甲方成功协助乙方提供一辆汽车的代驾服务的,甲方有权收取服务费人民币 圆整。
2.2. 甲方的客户需要代驾服务的,甲方应以短信、电话的方式通知乙方提供代驾服务,安排代驾人员。
2.3. 甲方的客户需要代驾服务的,甲方应陪同该客户至该客户的汽车所在地,协助乙方安排的代驾人员(以下简称“代驾人”)与该客户商定代驾服务费,协助代驾人与该客户签署书面的《代驾确认书》(《代驾确认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客户各留一份),协助代驾人确定该客户的具体目的地,并体系刚该客户注意保管车上贵重财物。
2.4. 甲方仅提供介绍客户的服务,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但乙方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甲方应实事求是承担作证义务。
3.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代驾人必须具有驾驶资格,并随身携带驾驶证。
3.2. 代驾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守法驾驶、安全驾驶,因代驾人的原因导致闯红灯、压线等交通违章罚款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3. 代驾汽车没有行驶证、未购买车辆保险,或涉嫌套牌车辆、假牌车辆、非法车辆的,代驾人有权拒绝提供代驾服务。
3.4. 乙方有向客户收取代驾服务费的权利,代驾服务费由乙方与客户协商确定。
4. 代驾服务费参考价格:代驾服务费参考“代驾时间成本+返回出租车价格+利润”方式计算。
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方、乙方可进一步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甲方、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深圳市**代驾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