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全体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具体程序有四步:
(一)用人单位拟定草案。
(二)用人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讨论,听取全体职工意见。在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讨论的形式上,用人单位可以开会讨论或者将草案印发各个部门收集意见等方式。
(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就规定制度的内容特别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的修改意见,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充分沟通、商量,形成共识,达成一致意见。
(四)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在公告栏或者员工主要活动场所公示规章制度,也可以采用制作员工手册方式,并经由员工签字确认,做到人手一册,人人皆知。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上述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方具有约束力,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都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