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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顾问:离职及竞业限制补偿协议

日期:2011年08月17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制品厂

乙方:

鉴于乙方于20   年   月至20   年   月期间在甲方处担任××等重要职位,乙方在就职期间知悉甲方众多商业秘密(本协议“商业秘密”等术语之定义以双方已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且该商业秘密涉及甲方重大商业利益,现为保障双方利益,依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辞职申请,自愿为其开具辞职证明,但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双方均无任何争议。或:甲方对乙方予以辞退,为乙方开具离职证明,自愿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元(按乙方工作×年计算),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二、乙方清楚并同意,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益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三、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对乙方实施以下第   项(不定项选择)竞业限制措施及补偿:

a) 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到与甲方相同行业的企业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甲方为此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元;

b) 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到与甲方类似行业的企业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甲方为此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元;

c)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停止其在甲方的工作×个月,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工作或自行创业。

四、乙方在上述竞业限制期间,不得泄露甲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否则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已经签订的保密协议又其他约定的,依照该约定.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应按甲方已经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倍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另行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乙方自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所获得的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职务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栏)

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制品厂 乙方:

日期: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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