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9〕22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
1.深刻认识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设立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把雄安新区建设成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准确把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发展目标,找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当前,雄安新区已从编制规划为主转向实质性建设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把握这一工作实际,为全面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更加科学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牢牢把握积极稳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要求,加强与党政机关沟通协调,坚持法治思维,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创新发展、城市建设、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司法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充分满足雄安新区创新发展的司法需求,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3.加强刑事审判,为雄安新区建设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严惩影响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严惩干扰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犯罪案件,积极服务雄安新区产业优化布局。依法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加大对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判,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依法严惩征收拆迁、企业转制过程中侵吞、挪用、骗取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犯罪。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严惩相关职务犯罪,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切实维护雄安新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4.加强民商事审判,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妥善审理涉及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公司纠纷、担保纠纷、破产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积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为营造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妥善审理涉信贷、投资、招投标领域的隐性壁垒案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雄安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持围绕有效实现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人口转移的目标,加强涉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和就业创业等民生领域案件审理,积极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房地产相关领域案件审判,服务构建新型住房供给体系,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有关部门严控周边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为完善土地出让、租赁、租让结合、混合空间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模式提供司法支持。
5.加强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行政机关创新管理模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支持雄安新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城市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行政案件审判,强化司法审判对规划利用国土空间资源的服务保障作用。妥善审理征迁安置相关行政案件,健全完善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向雄安新区下放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引发的行政诉讼,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有效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审查非诉执行申请,确保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及时推进。
6.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指导,支持雄安新区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指导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实现专门化、现代化和科学化。支持雄安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扩大雄安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支持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推动建立雄安新区与各地法院之间的人才委托培养和锻炼交流机制,着力培养一支顾全大局、精通法律、了解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更好服务雄安新区创新驱动发展。
7.加强金融审判,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雄安新区建设融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妥善审理雄安新区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案件。加强对涉及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股权众筹融资等创新业务案件的司法研究。支持雄安新区管委会、仲裁机构、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创新发展,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完善诉调对接,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
8.加强涉农审判,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在雄安新区实施。积极贯彻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推动雄安新区土地制度改革,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服务改革政策落实落地。依法妥善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农民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以集体资产股权入股企业或经济组织纠纷案件。加大对损害农民合法利益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人民法庭在雄安新区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9.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推动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依法妥善审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纠纷,为推动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完善市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深入研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权的法律属性及交易规则,为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多样化生态补偿制度和淀区生态搬迁补偿机制提供司法支持。
10.加强涉外商事审判,构筑开放发展新高地。完善涉外贸易司法规则,支持引入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完善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服务建设面向全球的数字化贸易平台。加强涉外金融案件审理,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司法规则体系,构建公平竞争制度。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鉴定权威机构,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11.加强执行工作,推动构建执行协作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构建雄安新区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大对涉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案件的执行力度,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支持完善雄安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和商务诚信体系,探索建立覆盖所有机构和个人的诚信账户,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立完善覆盖范围广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对比、自动监督、自动惩戒,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三、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
12.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雄安法院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原则,积极探索推动司法领域新机制新措施和具有前瞻性的司法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在雄安新区先行先试。支持新区法院结合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需求,积极探索与行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支持新区法院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执行组织建设,调整优化新区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布局结构,建立常态化和机动性相结合的法官遴选机制。探索适合雄安新区两级法院发展需求的择优招录制度,对新区法院的法官遴选和法官等级确认、晋升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支持雄安新区法院全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构建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革新、机制变革,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
13.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信息化水平。支持雄安新区法院积极适应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上主动作为、先行一步,适度超前布局智能基础设施,加快提升信息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法院专网性能和网络安全防御能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使司法服务保障能力与雄安新区创建数字智能之城要求相匹配。支持雄安新区法院充分利用新区信息化应用的先发优势,提升电子诉讼的覆盖范围、适用比例和应用水平,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立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机制,全面推进审判智能化应用。提高诉讼服务信息查询、信访接待处置、立案快速处理、在线调解等工作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14.推进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案件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完善案件沟通机制,加强京津冀区域内共性、前沿性法律问题和类型化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总结提炼,对具有普适性、已达成共识的问题,及时通报区域内各级法院。探索建立覆盖刑事、民事等各业务领域的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建立业务研讨交流长效机制,积极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和课题调研,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15.深化区域司法交流合作,强化京津冀法院全方位协调配合。健全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强化对新区发展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的研判和支持,推动立审执各环节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切实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京津冀法院要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出与雄安新区发展相配套相适应的司法政策措施,更好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16.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和物质保障,建立健全新区法院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法院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机制。鼓励京津冀法院选派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到雄安新区法院挂职锻炼,实现人员资源互通互融,为新区法院更好履职提供保障。支持雄安新区法院构建更加开放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机制,积极探索改革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着力培育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外语的高层次审判人才。支持雄安新区法院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将雄安新区法院建设成为与雄安新区国际化定位相适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设立雄安新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