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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日期:2019年10月23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9〕9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调整适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规定的请示》(证监发〔2019〕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国务院 ;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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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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