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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9年11月07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9〕3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现将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举办的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三、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4日


附件下载:

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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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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