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增强机器类通信系统频率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9〕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相关单位:
现将《增强机器类通信系统频率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9日
增强机器类通信系统频率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为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促进增强机器类通信(以下简称eMTC)技术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我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和使用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eMTC系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拟申请使用的频段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规划用于LTE的800MHz、900MHz、1800MHz、1900MHz和2100MHz等公众移动通信频段;
(二)已规划用于LTE的1447-1467MHz和1785-1805MHz等专用移动通信频段。
二、上述公众移动通信频段的eMTC系统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专用移动通信频段的eMTC系统频率使用许可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生产、进口eMTC系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上述公众移动通信频段的eMTC系统基站设备射频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终端设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附件2)。专用移动通信频段的eMTC系统基站和终端设备射频技术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1447-1467兆赫兹(MHz)频段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5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重新发布1785-1805M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65号)等无线电管理规定执行。
四、eMTC系统基站的设置、使用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30号)执行,由基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eMTC终端按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五、eMTC系统与其他无线电系统的干扰协调工作,应按附件3中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单位应做好eMTC系统与现有公众移动通信和专用移动通信网络之间的频率使用优化工作,切实提高频率利用率。网络运行期间,遇有无线电干扰时,应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干扰查处工作。
六、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公众移动通信eMTC系统基站射频技术要求
2.公众移动通信eMTC系统终端射频技术要求
3.eMTC系统干扰协调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