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中央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程序的通知
财库〔2019〕48号
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简化在中央财政领取财政资金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银行账户开立流程,现就简化中央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由报财政部审批改为向财政部备案。
二、中央企业开设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继续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三、中央企业开设其他经营性银行账户,由单位自主管理。
四、各中央企业应确定纳入财政银行账户管理的所属单位范围,并按本通知精神做好所属单位账户管理工作。
五、各中央企业应配合财政部开展银行账户事中事后监管,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银行账户备案材料,定期接受财政部组织的银行账户年检和抽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010-68553256。
财政部
2019年11月21日